退休職工于某為索要獨生子女父母一次性養老補助,將單位訴至勞動仲裁部門,孰料,單位卻稱該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單位的理由站得住腳嗎? 于某原系濟南某公司職工,于2011年5月正式辦理了退休手續,但該公司以經營困難為由一直未支付她一次性養老補助。2012年5月15日,于某因此向濟南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仲裁委經審理,裁決該公司支付于某一次性養老補助9328.8元。該公司不服,向歷城區法院提起訴訟。 該公司辯稱,獨生子女養老補助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勞動爭議仲裁委不應受理,現仲裁委裁決單位支付于某一次性養老補助是錯誤的。 于某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歷城區法院審核后裁定將案件移送至市中區法院處理。 法院認為:《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31條第2款規定:獨生子女父母為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照設區的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0%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認真落實企業退休職工中獨生子女父母養老補助有關規定的通知》(魯政辦發[2010]55號)第2條第2項規定:“凡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獨生子女父母,屬正常運轉企業職工的,一次性養老補助由企業在為職工辦理退休時發放;企業有能力支付而未支付的,有關部門應當負責督查處理,職工也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提起訴訟!备鶕鲜鲆幎,該公司與于某發生的獨生子女父母一次性養老補助糾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范圍。于某系獨生子女母親,該公司應按規定在為于某辦理退休手續時,向其發放獨生子女父母一次性養老補助。 法院于是判決:該公司支付于某一次性養老補助9328.8元(31096元×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