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生育保險的繳費比例是多少?
濰坊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所有制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中央、省、部隊駐濰企業,以及在社會保障事務代理機構集體代繳職工社會保險的其他企業均應按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統一按照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1%的比例繳納生育保險金。
具備什么條件可享受企業生育保險待遇?
(1)生育時參加企業生育保險并且連續繳費時間滿一年以上;
(2)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
企業職工生育保險的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是如何規定的?
(1)產前檢查費。產前檢查費實行定額支付。妊娠滿7個月以上終止妊娠或分娩的,產前檢查費定額支付標準為800元。產前檢查費由職工本人先行墊付,生育或流、引產后與生育津貼一起申報、撥付。
(2)生育醫療費。生育醫療費實行限額支付,實際發生費用高于限額標準的,按限額標準支付,低于限額標準的,按實際發生費用支付。生育醫療費限額標準為22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500元。
(3)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實行限額支付,包括職工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皮下埋植術、取出皮埋術、絕育及復通手術、流產術、引產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限額為200元;皮下埋植術、取出皮埋術,限額為150元;絕育(復通)手術,限額為1500元;妊娠2個月以內(含2個月)流產(包括藥物流產)的,限額為200元;妊娠2個月以上3個月以內流產的,限額為400元;妊娠3個月以上4個月以內流產的,限額為600元;妊娠4個月以上流產、引產的,限額為800元。每名參保職工一個生育保險年度內最多報銷兩次流產費用。
在非生育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如何報銷?
職工在非生育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先由職工個人墊付醫療費,治療結束后持有關材料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報銷手續,實際發生的醫療費按照生育醫療費限額標準的70%報銷,實際發生額低于限額標準70%的,按實際發生額結算。
企業女職工生育津貼是如何計發的?產假是多少天?
根據《關于濰坊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市級統籌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濰人社〔2012〕120號)規定,女職工合法生育或流、引產按規定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以生育時上年度所在用人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除以30天乘以相應產假天數計算。生育津貼實行逐月發放。
產假天數按照下列標準確定:
(1)生育產假標準。女職工生育產假為98天;剖宮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晚育的增加產假60天。每名生育職工只能享受一次晚育待遇。
(2)流產假期標準。妊娠不滿2個月,采取藥物流產的產假為7天,實施清宮術的,產假為15天;妊娠2個月以上不滿3個月流產的,產假為20天;妊娠3個月以上不滿4個月流產的,產假為30天;妊娠4個月以上流產、引產的,產假為42天。
(3)女職工因生育引起疾病的不享受產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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