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的,勞動合同終止,其中第(二)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當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男性六十周歲;女性五十五周歲),且累計最低繳費滿十五年,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此時,你與企業的勞動合同自然終止。
2008年勞動合同法施行后,大量用人單位反映,勞動者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情況很復雜。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與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能將不得不一直與該勞動者保持勞動關系,直到勞動者死亡或用人單位注銷。這對用人單位有失公平。因此,2008年9月公布施行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當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時候,按照規定,作為勞動者,你將不具備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條件,此時,勞動合同自然終止。
重點一
“超齡勞動者”、“按勞務關系處理”
1.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2. 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愿意繼續工作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關系可以按勞務關系處理,依據民事法律關系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
重點二
“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符合一定情形的超齡勞動者,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未明確超齡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重點三
“完善勞動合同法律制度”、“基本勞動標準”
1.人社部將加強對此問題的研究,適時向立法機關提出完善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建議,以更好地保障超齡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2.人社部將對已納入第三類需要繼續研究論證的“基本勞動標準”立法項目開展深入研究論證,積極推動盡早出臺《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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